融资租赁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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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相关描述

更新时间:2015-08-16,发布者:天津科贸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浏览人数:
鉴于国内融资租赁处于发展阶段,尚未立法,因为国内关于融资租赁的定义,都是建立在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之上进行,加以借鉴进行界定:通行的解释: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公约》中对融资租赁交易做了如下定义:融资租赁交易是出租人(Lessor)根据承租人(Lessee)提供的规格与供货商订立供应协议,依此协议,出租人将取得合乎承租人要求的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同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协议,依此协议,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条件,从出租人手中取得对设备的使用权。
国内定义: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为: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币种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时,按约定的办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本办法中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对融资租赁的描述: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的特点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此外,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
融资租赁的特点在于:(1)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和选择供货商,并且该选定不依赖于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2)出租人订立的设备购买协议与该设备的租赁协议相联系,并且该供货商知道该租赁协议已经或将要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3)租赁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总额应特别考虑到摊提该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
融资租赁的特征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1)租赁标的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2)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设备,对该设备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3)出租人保留设备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设备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4)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设备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5)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有留购、续租和退租三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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